湖南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及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21]81号)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以及上级指示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师生员工、驻校内其他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各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五)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卫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文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组织并培训义务消防队伍;
(三)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开展安全防火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四)监督检查校内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七)审批校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动火作业;
(八)管理学校防火工作档案及防火安全隐患台账,上报有关信息;
(九)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防火安全应急组织领导体系并制定预案,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自救逃生演练(防火重点部门每学期至少一次);
(四)定期组织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进行问题整改;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保护与管理,协调保卫部进行维修与更换。
第九条 驻校办学机构、独立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各楼宇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保护与检查;
(二)在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并保证完好,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保证所管建筑物周边室外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下列部位和场所为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实行防火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实验室、危化品仓库、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校内经营场所;
(二)计算机房、网络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训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和其他重要部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
(四)基建(改建、拆建)工地和工地临时用房;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经营用房、公租房的防火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中心、国家工程中心、体育学院对所使用区域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基建处对新建项目的防火标准负责,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火规范标准审核设计方案,从源头上消除防火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项目工地的防火管理,对各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对食堂、校医院、水电气设施、维修项目工地和施工队伍住所的防火安全负责。维修校内建筑时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功能,并应根据装修改造建筑用途完善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对建筑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前,应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到保卫部办理《动火证》,并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擅自增加电器设备造成供电负荷过载而引发火险火灾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的防火安全检查由主办单位负责。各二级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四章 防火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校性的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防火安全检查;防火重点部位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做到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机构,经常性开展全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督促各二级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防火安全工作职责或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火情、火险、火灾的,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事故责任鉴定结果,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3年6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