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保密工作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切实做好新时期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根据学校保密办公室的要求,结合保卫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凡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涉及公安保卫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事项;在一定范围的人员可知悉的工作计划、决策、任务部署、各个专项工作及学校其他应当保密的工作均属保密的范围。应包括:
1、、学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制发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工作计划、部署、电传、电话记录、会议记录、情况反映、公安简报、文书、业务档案、图表、信函及相关的录音磁带、录象带、计算机软件等。
2、敌情、社情动态,调查掌握、控制使用的工作对象、侦察对象的情况和材料,公安保卫、国家安全部门的立案、侦察、预审、破案及打击处理人员的情况和材料,重大治安案件的工作和防范措施,群众的检举接发材料、举报人员的情况,侦察技术及手段的实施,首长和外宾的警卫路线、方案,出入境的审察,学校要害部位、防火防盗重点部位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一切未经决定或虽已决定但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
二、保密制度
1、保卫处保密工作,由处长负责,设立专职保密员负责保密工作教育、保密检查以及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2、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积极宣传和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提高认识,增强保密观念和法制意识,做到全体干部职工熟知保密内容,自觉按法规办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学习,每年进行一次并形成制度。
3、增强保密意识,执行国家保密法,严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纪律。
4、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下发的文件和保密资料要由专人保管,传阅文件阅后要及时退还。
5、对需要查阅有关案件材料,须经处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6、对排查内控的重点人和查处的案件在特定的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泄露和外传。
7、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来校调查的有关情况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对外扩散。
8、对废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下发的文件及保卫处形成的各种需要保密的公文、文字资料、学生卡片等要集中存放,定期统一按保密要求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9、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人员,造成失密、泄密、窃密的要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在保卫处。
湖南工业大学保卫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